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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收款不提供服务 消费者集体维权成功

  • 时间:2022-05-12 作者: 来源:

【事例简介】

2021年4月底至5月中旬,酒泉市肃州区消费者协会陆续接到涉及“新造梦者健身俱乐部”投诉21件,消费者均反映在办理了健身会员卡后,经营者人间蒸发,故请求消费者协会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店内停放各类健身器材,无人经营,经营者也联系不上。2021年5月18日,协会工作人员找到该店出租方酒泉市鑫利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该俱乐部经营情况,公司称该俱乐部房租因无法缴纳房租已停业了,并于2021年4月向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正在起诉当中。通过房屋出租方查找到该店经营户的电话号码,工作人员前后多次电话和其协调处理该投诉,经营者称近期正在与肃州区燃铁健身俱乐部沟通会员接收问题,并承诺7个工作日予以解决。 经过多次协调2021年6月1日该俱乐部负责人在会员公众号发布公告:“正式与燃铁健身俱乐部签约,从即日至6月30日请会员换卡并接受健身服务。”,协会工作人员逐一电话告知投诉的消费者,消费者表示理解和接受。

【事例评析】

在本事例中,健身俱乐部长期停止营业,导致办理了会员卡的消费者无法进行健身活动,致使广大消费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合同法上的根本违约。消费者与新造梦者健身俱乐部订立的服务合同中,健身俱乐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服务时间和服务项目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健身场所和健身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消费者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前期健身费用后,请求该健身机构返还已经支付的会员费。本投诉中,新造梦者健身俱乐部的经营者最终选择将消费者转移至其他俱乐部接受健身服务,也不失为一种较为妥善的解决方式,避免了群体性违约事件的发生。

事例提供:酒泉市肃州区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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